冬's profile山东华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济南)PhotosBlogListsMore Tools Help

HTML

你光临本站的排名

冬 许

Occupation
No list items have been added yet.

Feed

The owner hasn't specified a feed for this module yet.

山东华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济南)

No list items have been added yet.
June 23

进出口货物涉及贸易管制的主要许可证件

返回首页/ 海关业务参数/

 

进出口货物涉及贸易管制的主要许可证件 [87]

[关键词]

 
  贸易管制政策、法规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对进出口证件的管理而实现的,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指为维护国家
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国际公约义务、以及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管理,需对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数
量、品质等方面进行管理的限制性许可证明或批件。
  目前,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敏感出口商品包括:全国统一招标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钨(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锡(锡锭、焊锡及锡砂)、锌(锌锭、氧化锑)、锯材、蚕丝类
(含厂丝)。
  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敏感进口商品包括:配额机电产品及移动通讯产品、羊毛、天然橡胶、原油、成品
油、钢材、化肥、晴纶、涤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农药、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农产品包括:(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包括:棉花、食糖、羊毛、天然橡
胶);(二)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包括:粮食、植物油)
  国家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业品包括:(一)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包括:成品油、化肥、涤纶、晴纶、
聚酯切片、氰化纳、汽车轮胎、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二)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
商品(包括: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石棉);(三)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的商品(包括:酒、彩色
感光材料(以上两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铝。)
  一、国家法律法规管制或进出口数量限制的证件
  1、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52号)
  管理范围:2000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5种,税目502个。具体为: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
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
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
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
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
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包括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
备。
  对部分商品以加工贸易或保税区(仓库)进口也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文字母"u")。
  实行禁止进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9)
  2、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4)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200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
管发第669号)
  管理范围: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6种。具体为:玉米、大豆、
钨砂、锑砂、仲钨酸铵、钨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氧化锑、重水、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
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棉花、锑(包括锑合金)及其制品、白银、
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蜂蜜、
大蒜、红小豆、栗子、茶叶、大米、甘草、蔺草及制品、苇及苇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
石块(粉)、焦炭、石蜡、松香及松脂、原木、锯材、蚕丝类、硅锰铁合金、锌及锌基合金、锡及锡基合金、
维生素C、碳化硅、稀土、食糖、磷片石墨、锌矿砂、锡矿砂、糠醇、桐原木、桐板材、坯绸、棉坯布、定
尺碳素钢板、电风扇、电子计算机、自行车。
  对来料加工、招标管理的部分商品和化学武器前体凭出口凭出口许可证验放。(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
文字母“x”)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
对边境小额贸易的部分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文字母“y”)
  根据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696号),
部分商品实行定向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监管证件代码:5)
  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牛黄、麝香、白金、铜及铜基合金。(监管证件代码:8)
  3、设限纺织品被动出口配额证(监管证件代码:G)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
  管理范围:对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等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向海关出具相应的出
口证书。
  4、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监管证件代码:O)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监货[1994]177号)
  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进出口主要商品目录代号中的“机电产品目录代号表”中除机电配
额许可证管理和机电特定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无具体目录。
  根据《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进口列入文件目录
的旧机电产品,由外经贸部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监管证件代码:小写英文字母“o”)。
  5、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证明(监管证件代码:N)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实用代码》和《特定产品实用代码》的通知([2000]外
经贸机电字第5号)、关于印发2000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0]外经
贸机电发第48号)
  管理范围:77种商品,130余条HS商品代码。
  6、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监管证件代码:7)
  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
  管理依据:《关于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进口登记证明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应证项下进口钢材凭证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1999]388号)
管理范围:实行限量登记的有原油、钢材、农药、胶合板、石棉等5种商品;实行自动登记的有酒、彩色感
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铝等8种商品,共计450余条HS商品代码。
 
  二、属于品质管理的监管证件
  1、入境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A)
  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管理依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海关总署公告2000年第1号
  管理范围:《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HS商品代码有2740余条。
  2、出境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B)
  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管理依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海关总署公告2000年第1号
  管理范围:《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的HS商品代码有3560余条。
  3、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监管证件代码:L)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
  管理依据:关于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5]15号)、政策法规司关
于转发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更换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及批件的通知》的通知(1999政法0022)
  管理范围:涉及HS商品编码10余条。
  4、保密机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M)
  主管部门: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
  管理依据:商用密码管理条理、转发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从国外进口通信保密机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通知([82]署货字第754号)
  管理范围:目前无具体目录
  5、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监管证件代码:I)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关于转发《关于精神药物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87>署货字
1280号)、关于转发“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的通知((89)署监一字第376号)
  管理范围:目前暂无具体目录
  6、进口药品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Q)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
  管理范围:目前暂无具体目录
  7、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监管证件代码:W)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232号)
  管理范围:目前暂无具体目录
  8、兽药进口报验证明(监管证件代码:R)
  主管部门:农业部
  管理依据: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 
管理范围:目前暂无具体目录
 
  三、环保管理
  1、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监管证件代码:S)
  主管部门:农业部
  管理依据: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海关总署办公厅转发农
业部《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函》的通知(署办法[2000]128号)
  管理范围:涉及HS商品编码40余条。
  2、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监管证件代码:P)
  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管理依据: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管理范围:涉及HS商品编码40余条。
  3、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监管证件代码:X)
  主管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管理依据: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 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
140号)
管理范围:涉及商品27种,HS商品代码40余条。
 
  四、履行国际公约管理
  1、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监管证件代码:F)
  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管理依据:关于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濒办字[2000]9号)
  管理范围:管理目录涉及HS商品代码400余条。
  2、核产品和核两用品
  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管理范围:核材料、核设备、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3、监控化学品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管理范围:监控化学品管理清单
 
  五、其他管理
  1、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或样带提取单(监管证件代码:Z)
  主管部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署
  管理依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17号令)、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
[1999]28号)、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告(广发社字[2000]91号)、关于加强对委
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
  管理范围:有内容的音像制品
  2、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监管证件代码:J)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管理依据: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83]署行字第556号)、关于对进口
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
  管理范围:黄金及其制品
  3、白银进口准许证(监管证件代码:U)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管理依据:关于印发《白银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414号)
  管理范围:银粉、未锻造白银、银半制成品、银制成品
  4、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T)
  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
  管理依据: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
  5、文物出口证书(监管证件代码:H)
  主管部门:国家文物局
  管理依据:关于转发《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89)署监二字第230号)、海关总署
关于对出境文物凭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问题的通知(署监[1995]126号)
  6、非军事枪械进出口批件(监管证件代码:K)
  7、《货物进口证明书》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管理范围:主要用于进口汽车
  8、高新技术出口限制
  主管部门:外经贸部、科技部
  管理依据: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关司

 

June 15

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十二、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 “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十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十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十五、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十六、企业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七、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十八、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June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5分:

(一)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三)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第十一条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第十二条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第十三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报关员报关时在同一次报为行为的不同通关环节,或者在非同一次报关行为中出现多次需要记分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并累加分值。但对于同一通关环节一次性出现多个填制不规范项目的,只按照1次记分,不累加分值。

第十六条 报关员被海关行政处罚需要记分的,处罚决定生效后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海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关员记分情况的查询方式。

报关员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

第十八条 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 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 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报关员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岗位考核由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十一条 各海关应当结合本关实际,适时或者定期举办岗位考核。每次岗位考核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参加岗位考核的报关员,海关应当提前通知岗位考核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记分已达30分的报关员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岗位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等情况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记分项目均在《报关员记分对照表》(见附件)中列明,《报关员记分对照表》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June 13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税则归类总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构成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的核定工作。

第三条  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核定中心)接受海关总署委托,负责具体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的核定。

第四条  核定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已生产组装成整车的备案车型进行现场核定,并出具核定报告;

(二)对汽车生产企业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结果进行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

(三)对其他需要核定的车型实施核定;

(四)对企业开展自测进行指导、帮助;

(五)建立和维护进口汽车零部件整车特征核定工作数据库;

(六)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整车特征核定工作由核定中心组织专项核定小组实施。每个专项核定小组应当由35名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汽车行业技术专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核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海关可派遣23名关税技术专家了解核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核定小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使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的企业,应当根据《进口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整车特征的核定标准,并参照《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附件1)、《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附件2)进行自测。

自测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车型公告后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3),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

核定中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简单复审或现场复审,并出具《整车特征复审报告》(附件5)。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

因进口零部件的构成发生变化引起整车特征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有关车型作为新的车型进行备案。

第七条  汽车生产企业在备案的新车型生产组装成整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备案车型自测报告;

(三)《车型零部件采购清单》;

(四)《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附件7);

(五)其它所需资料。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汽车生产企业核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定通知,并将有关资料转核定中心。核定中心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方案的制定,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海关选派海关关税技术专家对专项核定小组的工作予以协助,同时将核定安排通知企业。

第九条  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新车型核定通知后,应当于1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详见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进口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投入生产的车型的核定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进口管理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完成自测。

(二)自测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完成自测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自测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填写《整车特征复审申请报告》(附件5),随附《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审。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复审结果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充备案,并申请进行整车特征核定。

(三)核定中心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定工作,出具《整车特征核定报告》(附件8)和《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附件4),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复审意见和核定中心的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在“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管理网(http://autoadmin.chinaport.gov.cn)”和“中国汽车工业信息网 http://www.autoinfo.gov.cn)”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会议对整车特征核定结果进行评议和监督。汽车生产企业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评议。 参会人员主要由相关汽车生产企业代表、汽车行业技术专家和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组成。评议结果认为需进行复核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核定中心进行复核。

复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与原核定小组成员不同,复核小组组长不能由原核定小组成员担任。

核定中心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

(二)在《进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

1.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 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3. 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以上装车的。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71日起开始生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汽车总成(系统)特征:

(一)进口整套散件组装总成(系统)的;

(二)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组装总成(系统),其进口关键零部件或分总成达到及超过规定数量标准的(详见《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2);

(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总成(系统)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国内汽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生产的总成(系统)所使用的进口零部件不构成总成(系统)特征的,该总成(系统)视为国产总成(系统)。

第十六条  国内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进口零部件(不含总成、分总成)及生产零部件用的毛坯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所生产的配套零部件视为国产件。

第十七条  “实质性加工”的判定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确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第十八条  适用进口汽车零部件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原则如下: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国内对进口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仅经简单组装、切割等简单工序后改变4位税目的,不适用税则改变标准。

(二)从价百分比标准(即实质性加工比率)是指在国内对进口的中间品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进口的中间品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其中,“工厂交货价”是指零部件配套供应商交付给整车或总成(系统)生产企业的成品价格,或者整车、总成(系统)生产企业自行加工的零部件的工厂内部核算价格。

“进口的中间品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含毛坯)的价值,以其进口CIF价格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国内进行制造、加工后赋予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十九条  车身、发动机、变速器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分成A类件、B类件两类。进口A类件、B类件之和达到或超过进口件总界定数量即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但是,如果进口A类件的数量达到或超过A类件界定数量亦视为构成总成(系统)特征。

200541日至2006630日,AB类关键件合并在一起按照总界定数量进行考核。

200671日起,所有车型均按照区分了AB类关键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当关键件或分总成中的进口件价格比率超过60%时,则该关键件或分总成按进口件计算。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需零部件价格比率清单。

关键件或分总成原则上只计算到整车厂的第二级供应商。

由国内配套企业或贸易公司采购的进口零部件按进口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如果某车型中未含有《进口管理办法》附件1“总成(系统)界定表”中规定的功能相符的关键件或分总成,则相应地减少其总界定数量或总成(系统)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全轮驱动车辆,“总成(系统)界定表”中的非驱动桥用分动器总成代替。

第二十三条  两个驱动桥及多桥车辆按照实际桥数分别判定总成特征,并相应增加整车特征总成界定数量。

第二十四条  进口比率的计算公式:

用部分进口零部件装车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进口比率:

 

             进口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进口比率=————————————×100%

               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其中:“单位产品”是指单台份整车或总成(系统)。

“单位产品散件总价”是指:该产品有引进或进口的原车型或总成(系统)时,以原车型或总成(系统)CKDCIF价格计算;该产品无进口的参考车型或总成(系统)时,按照进口件价格(CIF价格)加上国内配套零件、部件价格(扣除增值税)来计算。

“进口单位产品散件总价”是指所有进口件的价格(CIF价格)总和。

总成(系统)及整车的装配费不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车身的涂装、焊装的加工费用不计入车身总成的价格。

整车和总成(系统)所使用的油料、液料等不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已封装入成品、半成品内的油料、液料等可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如果最终固化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价值可以计入单位产品散件总价。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车型是指以生产厂家、品牌、发动机排量以及型号、变速箱类型为划分标准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类型。在原车型基础上增加配置导致其所用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将增加配置的车型作为新的车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复审结果为构成整车特征的,并且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口汽车零部件价格等已经核实,同时复审结果满足核定报告要求的,经生产企业同意,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核定小组可凭复审结果出具核定报告,不再组织核定。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核定中心工作人员、汽车行业技术专家以及海关关税技术专家等参与核定工作、进口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因编造虚假资料造成自测结果不构成整车特征,复审结果构成整车特征的,属于《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如实申报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541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身本体结构名称及示意图

2. 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3. 整车特征复审申请表

4. 整车特征核定(复审)零部件明细表

5. 整车特征复审报告

6. 整车特征核定申请表

7. 整车特征核定资料清单

8. 整车特征核定报告
May 18

AMS的收货人不是美国公司的处理

目前,有一票美线货物遇到了以下问题:


这票货物是重庆--纽约的1X20'GP,客户做L/C结汇.由于收货人为瑞士的贸易商,要求在我们的HB/L提单上显示的CNEE:为瑞士的贸易商


但是AMS信息显示的收货人地址必须为美国的公司和地址,所以我们NOVCC自发送AMS信息输入的CNEE为贸易商在美国的清关代理---一家美国关行


但昨天我们美国公司回复我说,如果HB/L和AMS的收货人信息不同,清关会出现问题.我与发货人联系后,发货人坚持他们的目的港清关代理有能力清关,不存在问题并坚持按他们的要求出单.


今天海船已经开了,究近该怎么处理啊!!?

1       其实美线提单上是可以写双收货人的,即用&连接.在AMS系统中只能显示提单"收货人"栏的前3行.因此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这样做.如果贵公司在美国当地有很强的代理(其实最好是贸易公司,因为美国当地审AMS的是会核实收货人的),可以把代理做为收货人,显示在"收货人"栏的前面(前3行),第2个收货人显示在后面.实际上这样做的话AMS系统中只能显示了一个收货人.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这样做的前提是要保证代理可靠,而且服务到位.


当实际收货人是加拿大当地收货人,但货物要运到美国港口时,也可以这样做.


希望大家都对AMS系统有一定了解.本人在这里显丑了,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出来!

 

2       作为货代,已经按照发货人的指示办事就没有责任了。之后到美国是由对方指定的公司进行清关,所产生的问题当然也和你们无关。更何况h b/l只不过是货代提单。只要你们美国公司承认就无所谓的。最后如果因此提不了货。因为你按照了发货人的指示办事,那到目的港产生的更改费用当然也有发货人承担。

 

3          1、叫客户修改信用证   2、叫客户再加一个美国那边的通知人

 

4       

还有一个办法,你们可以通知瑞士代理重新签一分HB/L 呀,根据瑞士中间商的指令去改就可以了。我处理过这样的事情的。

 
 
Photo 1 of 26
No list items have been added yet.
There are no music lists on this space.